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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洛夫金教练:雅各布斯被打废了

人们注意到,在法官集体腐败的背后,是一大批注册律师因触犯国家的法律,或被移送起诉,或被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比如,六五时期,我国政府投入的医疗卫生经费占GDP比例已经达到0.83%,然而之后就开始历年呈下降趋势了,直到上世纪末,公共卫生经费占GDP的比例始终长期徘徊在0.4-0.5%之间。类似的对《民法通则》的突破还有国务院于1989年10月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于1998年9月颁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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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教育单位48万个,从业人员1400万人。这类法律上的尴尬还不止这个。进入 史啸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法 。现有的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性质与之类似,而且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所指的那些第三大类第一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属于第二种的部分事业单位均可以归纳入这类社团法人范畴。再如,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外国商会大量成立,《民法通则》对此还是解释和规范不了,于是国务院只好于1989年7月再另外发布实施一个《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外国商会是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团体。

40年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这些政令法规指导下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5年12月,已经发展到126万个,从业人员2900多万人。三是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

财团法人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可以经营和营利,只是不分配利润而已。但我们在拟订民法这类国家基本法时竟然无视这些至关重要的差别,非要把这几百万个在组织形式和性质功能上大相径庭的事业单位按捺到同一种法人模子里。比如,根据我国已有实践,我们可以首先废除以所有制为依据的、违背法律平等原则的事业单位法人定位规定,同时引入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等民法理念和体系。那么,改为企业法人?也不行。

其中,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视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科研单位8000多个,从业人员6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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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还有几十万个,从业人员也有近千万人。因为这些机构都是些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它们今后即使由社会力量举办了,你也不能要它们都去赚钱营利啊?再次,既然上述几种事业单位改制后都很难定位于企业法人,那么可以将它们定位于社会团体法人吗?由于我国民法确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概念与国际上通行的社团法人完全不是一回事,只是指那些从事社会活动而不是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人民群众团体、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和联合性团体以及宗教团体等带有政治性和社会性功能的机构。因此,引入财团法人体系将会从根本上落实这类机构的法人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的公益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发展而出现一个繁荣昌盛的局面,为缩小和消除我国目前日益增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发挥出它们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尽快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所谓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原则对我国的落后的民法体系进行修订或重建,就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学界面前的、谁也无法回避的一件头等大事了。

可是我们的法律却规定,只要是政府设立的并出了钱的,不管属于第三产业哪一行业,也不管有何区别与不同,统统称之为事业单位法人。上述每一个服务行业里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在资金来源、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也各不相同的机构在向社会提供着形式和内容都不相同的服务。可是我国刚颁行的属于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却竟然无法解释和规范这种新生的民事主体。而民办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和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只要它们的财产不是投资而是捐助的并用于非营利用途,且按照相关法规运作的也属于财团法人。

这类法律上的尴尬还不止这个。然而,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组织形式上也是既有社会组织,也有经济组织,体现了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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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这个《条例》中确认基金会属于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我们的以所有制为依据确定法人地位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类机构将不再能以事业单位名义登记或注册法人。

如果属实,那将是我国国民的一件大喜事。后来对事业单位体制要进行改革了,但是在如何进行改革问题上我国政府却走了一条曲折的弯路。所谓财团法人是指是财产而非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再如,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外国商会大量成立,《民法通则》对此还是解释和规范不了,于是国务院只好于1989年7月再另外发布实施一个《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外国商会是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团体。本文将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角度分析一下重建我国民法体系的必要性。二是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

这个新的定义在表述上较前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事业单位必须是国家投资的这一条还是没有变,还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其法人定位依据。1980年国家对文教卫体等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政策。

既然如此,那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又该怎么进行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修订《民法通则》或重建我国的民法体系。自此事业单位趋利化倾向越来越严重。

据报载,最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公益性社团法人,主要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

对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比较简单,就是逐步转为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中央编制办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对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详尽的思路:即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大类。应该说,这些思路总得来说就是化整为零,就是把我国所谓事业单位分门别类改革成为各种类型的社会和经济组织。卫生单位10万个,从业人员400万人。

但在1985年和1992年的中央政府的上述文件相继出台后,我国公共教育经费便开始逐年下降,直到1995-1997期间降至1.8%。祝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成功。

但是那些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的事业单位改制后又该按照什么法人类型登记或注册呢?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肯定不行。据此,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里那些事业单位,只要国家向它提供一笔资产专门用于创办某项事业,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办科研院所和协会学会之类的公益机构,并按照财团法人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运作,那么这些事业单位也就可以成为财团法人。

现在事业单位法人所包括的民事主体从公权力机构到公益性机构又到企业性机构,其中又各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或部分营利性之分,致使政府在制订任何一项针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政策时都显得头绪纷繁,顾此失彼。由于这些年政府财政投入的缺位和市场化改革导向,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公办学校和医院都是属于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这里的非营利性法人概念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四种法人分类的陈旧落后的窠臼,并将《民法通则》置于一种相当尴尬的地步。说白了,这时所谓的向经营型转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就是政府在甩包袱,开始推卸自己天赋的对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的投资责任了。所以,那些政府准备减少或不再投入资金而逐步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改制后试图走社会团体法人的道路也是此路不通的。简言之,就是节余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

而且,由于这个方案没有统筹考虑到相关法律的修订或重建问题,事业单位改革其实已经陷入了一个法律的困境之中,或者说,如果我们不同时考虑修订或重建我国的民法体系,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进行不下去的。这是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第一个定义,从此正式确立了中国事业单位制度。

比如,六五时期,我国政府投入的医疗卫生经费占GDP比例已经达到0.83%,然而之后就开始历年呈下降趋势了,直到上世纪末,公共卫生经费占GDP的比例始终长期徘徊在0.4-0.5%之间。难道我们当初为了体现自己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就非要独创出这么一种与众不同、中国独有的法人名称吗?这么做不是一个成熟大国的心态。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重视并尽快动手修订或重建现有的民法体系,目前正在进入攻坚阶段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将会由于改制后的机构无法进行正确的法人定位而无法进行下去,当然也就无法成功了。截至2005年12月,已经发展到126万个,从业人员29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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